租賃條例 包租代管法制化租屋管理免煩惱
資料來源 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(簡稱租賃條例)即將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,內政部表示,為健全租屋市場,已建立「租賃住宅服務業」專業包租代管服務制度,並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透過法制化管理,可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,及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,藉由產業用心經營,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、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。 租賃住宅服務業 須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可營業 內政部指出,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「包租業」及「代管業」,前者是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後,再轉租給房客並進行管理;後者是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的專業服務制度。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藉由專業經營者提供租屋點交、收租與押金管理、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專業服務。 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,自租賃條例施行日起,需向公司主管機關預查「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」、「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」營業項目及申請經營許可,並完成公司登記、繳存營業保證金、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、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申領登記證後,即得開始營業。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,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,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,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,應增繳10萬元,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;如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,應先行加入所在地商業會。 三大安全機制 專業租屋管理免煩惱 內政部強調,租賃條例的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,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讓租屋服務更具保障。 在「專業證照制度」部分,為確保包租代管服務專業性,租賃條例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全聯會)訓練30個小時及測驗合格,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,始得受僱執業。 為保障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執業權益,在租賃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,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,惟執業過程亦應遵守租賃條例相關業務責任規範。租賃住宅服務業除僱用已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外,亦得自租賃條例施行起2年內僱用上述現有從業人員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。 其次在「業務責任規範」部分,為提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