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條例 包租代管法制化租屋管理免煩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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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(簡稱租賃條例)即將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,內政部表示,為健全租屋市場,已建立「租賃住宅服務業」專業包租代管服務制度,並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透過法制化管理,可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,及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,藉由產業用心經營,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、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。
租賃住宅服務業 須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可營業
內政部指出,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「包租業」及「代管業」,前者是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後,再轉租給房客並進行管理;後者是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的專業服務制度。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藉由專業經營者提供租屋點交、收租與押金管理、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專業服務。
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,自租賃條例施行日起,需向公司主管機關預查「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」、「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」營業項目及申請經營許可,並完成公司登記、繳存營業保證金、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、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申領登記證後,即得開始營業。
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,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,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,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,應增繳10萬元,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;如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,應先行加入所在地商業會。
三大安全機制 專業租屋管理免煩惱
內政部強調,租賃條例的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,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讓租屋服務更具保障。
在「專業證照制度」部分,為確保包租代管服務專業性,租賃條例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全聯會)訓練30個小時及測驗合格,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,始得受僱執業。
為保障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執業權益,在租賃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,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,惟執業過程亦應遵守租賃條例相關業務責任規範。租賃住宅服務業除僱用已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外,亦得自租賃條例施行起2年內僱用上述現有從業人員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。
其次在「業務責任規範」部分,為提升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品質及可信賴度,租賃條例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履行的業務責任,包括:租賃廣告內容應真實、契約與費用收據等重要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、代管業使用之「委託管理契約」及包租業使用之「包租契約」與「轉租契約」應符合內政部訂定的應記載(約定)及不得記載(約定)事項。未來租賃住宅服務業於網站刊登之租屋廣告內容,如面積、屋齡、樓層別、法定用途等,應與事實相符。
另外,在「損害代償機制」部分,為保障租屋服務當事人權益,租賃條例明定受損害之服務當事人得向全聯會,請求由業者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額度內代為賠償所受損害。
為加速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同業公會,在政府大力推動下,經濟部已新增「租賃住宅代管業」、「租賃住宅包租業」營業項目及「租賃住宅服務商業」團體業別,有意願經營包租代管業務的不動產相關業者,可於租賃條例施行後申請許可登記,而有5家以上業者完成公司登記後即可申請籌組地方同業公會,再由3個以上直轄市同業公會申請籌組全國聯合會。至於全國聯合會成立前,有關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、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測驗等法定業務,將依租賃條例規定另行指定第三單位辦理。
內政部指出,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現已運用在社會住宅的推行,未來擴及到一般租賃住宅後,將能全面提升租屋管理服務品質,維護國人居住權益,期盼現有或有意經營包租代管業者,宜即早投入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,共同創造房東放心、房客安心及產業經營用心的三贏局面。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,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「租賃條例」專區查詢(網址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chhtml/hotnewsall.asp?cid=1589)。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」(簡稱租賃條例)即將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,內政部表示,為健全租屋市場,已建立「租賃住宅服務業」專業包租代管服務制度,並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透過法制化管理,可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,及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,藉由產業用心經營,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、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。
租賃住宅服務業 須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可營業
內政部指出,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「包租業」及「代管業」,前者是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後,再轉租給房客並進行管理;後者是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的專業服務制度。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藉由專業經營者提供租屋點交、收租與押金管理、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專業服務。
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,自租賃條例施行日起,需向公司主管機關預查「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」、「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」營業項目及申請經營許可,並完成公司登記、繳存營業保證金、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、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申領登記證後,即得開始營業。
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,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,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,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,應增繳10萬元,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;如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,應先行加入所在地商業會。
三大安全機制 專業租屋管理免煩惱
內政部強調,租賃條例的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,具備「專業證照制度」、「業務責任規範」、「損害代償機制」等三大安全機制,讓租屋服務更具保障。
在「專業證照制度」部分,為確保包租代管服務專業性,租賃條例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,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以下簡稱全聯會)訓練30個小時及測驗合格,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,始得受僱執業。
為保障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執業權益,在租賃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,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,惟執業過程亦應遵守租賃條例相關業務責任規範。租賃住宅服務業除僱用已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外,亦得自租賃條例施行起2年內僱用上述現有從業人員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。
其次在「業務責任規範」部分,為提升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品質及可信賴度,租賃條例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履行的業務責任,包括:租賃廣告內容應真實、契約與費用收據等重要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、代管業使用之「委託管理契約」及包租業使用之「包租契約」與「轉租契約」應符合內政部訂定的應記載(約定)及不得記載(約定)事項。未來租賃住宅服務業於網站刊登之租屋廣告內容,如面積、屋齡、樓層別、法定用途等,應與事實相符。
另外,在「損害代償機制」部分,為保障租屋服務當事人權益,租賃條例明定受損害之服務當事人得向全聯會,請求由業者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額度內代為賠償所受損害。
為加速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同業公會,在政府大力推動下,經濟部已新增「租賃住宅代管業」、「租賃住宅包租業」營業項目及「租賃住宅服務商業」團體業別,有意願經營包租代管業務的不動產相關業者,可於租賃條例施行後申請許可登記,而有5家以上業者完成公司登記後即可申請籌組地方同業公會,再由3個以上直轄市同業公會申請籌組全國聯合會。至於全國聯合會成立前,有關營業保證金收支管理、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測驗等法定業務,將依租賃條例規定另行指定第三單位辦理。
內政部指出,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現已運用在社會住宅的推行,未來擴及到一般租賃住宅後,將能全面提升租屋管理服務品質,維護國人居住權益,期盼現有或有意經營包租代管業者,宜即早投入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,共同創造房東放心、房客安心及產業經營用心的三贏局面。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,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「租賃條例」專區查詢(網址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chhtml/hotnewsall.asp?cid=158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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